各街道辦事處、鎮人民政府,區直局以上單位,市駐區有關單位:
根據《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》(省政府令183號)、《清遠市清城區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》及有關法律、法規規定,現將區政府法定職權范圍內應組織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,編制成《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證目錄》。
一、本聽證目錄分為“須提交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特別重大政府行政決策事項聽證目錄”和“須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重大政府行政決策事項聽證目錄”兩部分(目錄附后)。
二、本聽證目錄實行動態管理,各單位應當根據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及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,每年對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聽證事項進行一次梳理,并及時向區法制局提出新增或調整聽證事項,由區法制局匯總提請區政府補充完善本目錄。
三、未錄入本聽證目錄,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及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,應當組織聽證。本聽證目錄以外的其他事項,決策承辦單位認為有必要的,也可以組織聽證。
四、依本目錄,應當依法組織聽證而未履行聽證程序的,決策承辦單位不得提請區政府或區人大常委會審議。
五、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對聽證程序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六、本目錄自印發之日起實施。
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
2015年8月4日
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證目錄
一、須提交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特別重大政府行政決策事項聽證目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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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號 |
聽證事項(內容) |
設立依據 |
聽證承辦單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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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規劃(綱要) |
1.《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》第四條第(二)項 |
區發展和改革局 |
二、須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重大政府行政決策事項聽證目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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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號 |
聽證事項(內容) |
設立依據 |
聽證承辦單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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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制定或調整城市供水銷售價格 |
1.《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》第三條; 2.《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》第四條第(一)項; 3.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《關于印發〈廣東省定價目錄〉、〈廣東省價格聽證目錄〉的通知》(粵府辦〔2002〕100號)。 |
區發展和改革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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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保障性住房建設重大事項 |
1.《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》第四條第(三)項 |
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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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涉及環境保護方面的重大事項 |
1.《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》第四條第(二)、(三)項 |
區環境保護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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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涉及教育方面的重大事項 |
1.《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》第四條第(三)項 |
區教育局 |